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本市首例委托建设网站纠纷案一审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0:09 每日新报

  原告诉求遭法院驳回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受原告某贸易公司委托,为原告申请域名,建设网站。一年之后,在续约期间,原告域名已被他人抢注,致被告申请失败。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这是本市首例委托网站建设纠纷案。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受托方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令被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NEC百万象素手机1元拍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2004车展大饱眼福
告退还原告域名费和空间费。

  原告:损失巨大

  原告某贸易公司诉称, 2003年1月27日,原告和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建站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费用,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原告提供硬盘空间租用、网页设计及域名注册服务。双方约定可以续约,续约期为一年。2004年1月底,原告和被告以口头形式达成续约的意思表示。 2004年 2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相关费用共计500元。但被告告知原告,双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域名已被他人抢注。原告表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网络域名费和租用硬盘空间费共计500元;赔偿因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不存在过错

  被告辩称, 2003年1月27日,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企业建站协议书,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内容为:被告为原告建立网页并申请网页域名。双方已按约履行本协议,并于2004年1月 26日履行完毕。双方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清结。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又于 2004年2月9日向被告提出口头委托,要求被告为原告重新注册域名,但域名没有注册成功。依据有关规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该项服务其法律性质应为代理法律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的民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在该代理行为过程中,代理人即被告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网络域名注册失败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判决:不能证实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所签企业建站合同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符合委托合同特征,应属委托合同。原告口头续约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续约期限,故应视原告和被告建立了新的委托关系。虽然,被告再次收取了原告的域名费、空间费,但按法律规定属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只有在受托人存在过错情况下,委托人才可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但是,被告最终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再次建站事宜,故其预收域名费、空间费应返还原告。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将举行
河南高考舞弊案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