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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也有底线 一起法院未受理行政诉讼案引出的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3:43 新民晚报

  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有怎样的底线?徐汇区法院一个未受理的行政诉讼案表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是以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的。

  记者今天从徐汇法院得到消息,这些天在沪上一些媒体关注的董老太状告徐汇区房地局一事法院未予受理,原因是董老太所要查阅的内容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院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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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岁的董老太日前向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岳阳路一处房产的历史资料。据董老太称,这处房产是其父在解放前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所购,全家于1947年至1968年期间居住在那里。“文革”期间,董老太父亲购买该房屋的原始资料大部分丢失,董老太经多方打听得知徐汇区房地局保存着有关资料。今年5月1日,董老太获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便委托律师到房地局查阅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岳阳路房屋的原始产权资料,但遭到拒绝。董老太认为房地局的做法违反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董老太的查阅申请是否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范畴呢?据徐汇区房地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1998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查阅房产原始凭证。而董老太并非岳阳路房子的所有人或权利人,这就是房地局说“不”的理由。“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是指个人隐私。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信息,其余政府信息应该按规定公开。但是,信息公开与有关部门查阅资料的限制规定不能相抵触。

  公开的信息大多指政府的规划、规章制度、便民措施等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不在此列。董老太欲查阅一处权利人并非是她的房屋原始资料,“如果将有关消息泄露出去,显然就是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这位专家指出,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出发,某些不公开的信息若由于特殊需要,可以通过特定程序获得,比如在诉讼中需要取证,由法院申请调查令,查阅不公开的私人或公司信息。

  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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