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11·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受严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3:46 法制日报 | |||||||||
据新华社南昌6月15日电(记者吴华国林艳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对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1·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作出决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20名有关人员分别受到了严肃处理。 2003年11月14日11时44分,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010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2万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意见,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丰城矿务局局长万火金、丰城矿务局安监局安全处处长、党支部书记钟才桂、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矿长张发元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副矿长周筱龄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建新煤矿总工程师甘宗滔、副总工程师冯武华行政撤职处分。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以及建新煤矿等单位其他14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