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买卖医疗垃圾将被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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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2:24 时代商报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转买卖医疗垃圾将被罚 本报讯(记者 关艳玲)从现在开始,转卖医院用过的吊瓶、针具、手术服等行为,买卖双方将受到责任追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昨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下发到沈阳,并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被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经营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