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封杀公办学校“校中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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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5:04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程洁)不得在公办学校内举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不得将公办学校学生与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不得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含企业学校)转为民办学校……今日,太原市教育局出台政策,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进行严格规范。 太原市允许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为“公参民”),但必须具
“公参民”学校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办学校只能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从民办学校中获得合理回报。公办学校可将学校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本单位职工集资等作为举办“公参民”的投入,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此外,“公参民”学校的专职校长应由该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选聘,公办学校可选派代表参加其决策机构,但公办学校校长不能兼任“公参民”学校校长。租赁校舍举办“公参民”学校的,其租期高、初中不得少于三年,小学不得少于六年。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选派师资和管理人员去“公参民”学校工作。 “公参民”学校应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不得假借公办学校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义向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今后,太原市教育局将每年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条件不具备,与法律、法规明显抵触或不符合的;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对办学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审批机关及该校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