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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封杀公办学校“校中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5:04 山西晚报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程洁)不得在公办学校内举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不得将公办学校学生与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不得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含企业学校)转为民办学校……今日,太原市教育局出台政策,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进行严格规范。

  太原市允许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为“公参民”),但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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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不能与公办学校或其他单位共用一个校园,且能单独封闭;必须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要有数量足够的合格教师和办公室,有可供学生活动的操场等;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也可聘请公办学校的教师到校兼课,但主要学科教师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固定在本校任教和工作。

  “公参民”学校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办学校只能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从民办学校中获得合理回报。公办学校可将学校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本单位职工集资等作为举办“公参民”的投入,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此外,“公参民”学校的专职校长应由该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选聘,公办学校可选派代表参加其决策机构,但公办学校校长不能兼任“公参民”学校校长。租赁校舍举办“公参民”学校的,其租期高、初中不得少于三年,小学不得少于六年。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选派师资和管理人员去“公参民”学校工作。

  “公参民”学校应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不得假借公办学校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义向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今后,太原市教育局将每年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条件不具备,与法律、法规明显抵触或不符合的;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对办学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审批机关及该校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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