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符游客受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5: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日前,省旅游协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协商后对《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和《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条款进行修订,最终形成《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补充规定。其中将明确指出: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被保险人同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符,造成游客的经济损
此外,补充条款还提到: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法院对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判决,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误车、误船、误机、耽误行程,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在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过程中因订房、订车、订票、订餐的差错给游客造成的不便或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预计,此补充条款将于近期推出。(记者宋云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