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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无诉讼时效限制 日本必须给中国劳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6:09 中国青年报

  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王颉祎

  中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放弃了对日本的政府索赔,但近年来中国民间向日本法院起诉日本企业和政府的事件已有多起。起诉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历史问题,比如中国劳工二战期间在日本的劳务索赔问题;二是战争遗留问题,比如东北残留的毒气炸弹泄漏。日本法院目前已经作出20多项判决,几乎全是中国公民败诉,败诉的理由之一是中国公民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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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时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即错过了诉讼时效。

  日本法院的宣判是否合理,中国公民应该怎样才能给日本侵华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讨个说法?记者采访了国际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邵沙平教授。

  邵教授首先指出,中国公民对日的战争索赔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复杂之处就在于:中国政府已经做出承诺,放弃对日本二战期间在中国犯下的战争罪的政府赔偿。因此,当现在日本拒绝中国的民间索赔时,中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难以实施有效保护,给法学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也带来方方面面的难题。

  对于日本法院作为判决依据之一的“除斥期间”,邵教授指出,因为在中国之前,没有别的国家放弃对他国战争罪的政府赔偿,因此,对于战争罪的民间索赔,在本国政府放弃政府赔偿的情况下,本国公民向他国提出赔偿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没有明确的先例可供遵循,国际法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但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诉讼时效限制。有很多例证表明,上述原则得到遵循。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被发现后依然受到法律制裁。邵教授认为,对于与战争罪相关的民事赔偿,不应受一般的民事赔偿诉讼时效限制,而应考虑到战争罪的特殊情况,日本方面应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日本法院以“除斥期间”为依据判中国公民败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邵教授还指出,虽然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赔偿,但在中国公民的诉讼过程中,政府也不是全然处于被动地位。例如发生在齐齐哈尔的“8·4毒气事件”,齐齐哈尔市可以作为集体受害方有权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齐齐哈尔市作为中国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有权与日本政府交涉,但齐齐哈尔市并不因此具有“国家”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因而也不会违背中国政府的承诺。

  中国政府也有权利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对日本政府提起国际诉讼,以保护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邵教授认为,毒气弹泄漏事件赔偿不属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赔偿范围内。毒气炸弹泄漏事件的时间是近年,不在“中日战争期间”。毒气炸弹泄漏事件是日军在二战中遗留化学武器所造成,但不应简单将其归为“战争赔偿”。因此,中国政府完全有权向日本提起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即使中国政府一开始不以国家名义向日本提出赔偿要求,在中国公民的合法赔偿请求在日本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中国政府还有权行使外交保护,在国际法院起诉日本政府。

  至于中国公民在起诉日本政府和企业遭败诉,邵教授认为原因复杂,但关键在于日本方面不肯承认自己在第二次大战期间对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如果日本方面愿意正视自己第二次大战期间对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就一定能够想办法对受到伤害的中国公民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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