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误关262天 国家请赔我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6: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我省出现首例国家精神索赔案,成都市检察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10年前公司拆借资金本息早已收回,10年后他被控“挪用公款”无辜被关262天后,检方以“罪不成立”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无罪释放”后,他第一个在我省向国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本报记者宋永坤摄影谭曦郑许巧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NEC百万象素手机1元拍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2004车展大饱眼福

  近日,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前总经理朱以忠郑重地将一份“刑事赔偿申请书”递交到成都市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为错误逮捕羁押他262天作出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他的申请事实和理由是:自己被控涉嫌“挪用公款罪”,但经武侯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对其指控罪名并不成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国家提出经济和精神赔偿申请。成都市检察院6月7日已经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申请国家赔偿案,朱以忠也因此成为了我省向国家索赔精神损失的第一人。

  记者手记

  精神赔偿还有法律空白

  据吴川渝律师称,精神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中把行政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例举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于用金钱计算,故不予赔偿。

  但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民事关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国家对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如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犯,它对人的名誉、感情等方面产生侵害。精神损害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伴随着其它损害而发生。如战士在战场上牺牲引起其亲人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伴随受害人自身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权和财产权所受到的损害而发生。

  现在,我国民法并不排除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现实中也有不少此种判例。因此,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无异议,只在范围、方式、标准上尚须斟酌。所以,国家赔偿中对此类案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有必要。

  法律知识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该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A 蒙冤篇

  糊里糊涂“违纪违法”

  朱以忠清楚地记得这个日子:2001年10月31日。这天,他收到了上级公司签发的一份文件:“经过工作组初步查证,朱以忠在担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和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经理期间……涉嫌违纪违法。现决定:朱以忠立即停职接受调查。”当时,朱以忠真的没搞懂自己“涉嫌”了哪些违纪违法的事。尽管他百般争辩,但无济于事,他的工作被强制停了。

  调查过程:冗长低效

  调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2002年春节过后,有关部门也没有给他一个说法。等到当年3月,期待中的他收到了上级公司的另一个决定:他的总经理职务被免去了。但免去他的职务时,有关部门还是没有给他的“违纪违法”拿出证据。

  面对处理决定,朱以忠感到十分迷茫。但更令他迷茫的是,2002年4月中下旬,成都市公安局对他进行了传讯。朱以忠说,他已记不清是2002年4月的二十几号了,他当天被带到了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办案民警告诉他,他的上级公司报案称,他任总经理的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财务审计有问题。

  从当天下午3点进入公安局接受审查,直到次日早晨6点过,办案民警问了他两次,就再也不理他了。朱以忠想,自己没有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干耗在这里?当下,他想也没想什么后果,便擅自离开了公安局。回到家,他连夜写出一份汇报材料,将自己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进行了总结,并将这场风波的背景进行了剖析,随后寄给了有关纪检和政府相关部门。

  被控罪名:挪用资金

  就在朱以忠四处奔走为自己申冤叫屈时,一个沉重的打击却降临到了他头上。

  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执行成都市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在成都市双楠路1号朱以忠的家中将他逮捕了。当晚,朱以忠被立即带往成都市看守所(该看守所在郫县)羁押。被关进看守所后,朱以忠一直无人过问。

  直到2003年1月10日,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才对他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到这时,朱以忠终于搞清了自己的“罪行”:反贪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所在的公司报案说,10年前他挪用公司公款30万元。办案人员让他回忆“借款和还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称反贪局已立案侦查。

  “挪用30万元资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朱以忠回忆说,1993年,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找到朱以忠请求拆借资金,并表示愿意支付利息。朱以忠便将此项业务告知了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四川外币购物中心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正同。因当时北海公司有闲置资金,丘正同与时任北海公司经理的黄韧商定同意拆借,遂由黄韧代表北海公司与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年12月签订了30万元的借款协议。1996年,该笔借款已连本带息全部归还。所谓的“挪用资金”,不仅跟朱以忠搭不上边,就连参与其中的任何人也没有“挪用资金”。

  B 质疑篇

  罪名突变“挪用公款”

  2003年3月5日,被关在看守所的朱以忠接到了武侯区检察院向他送达的一份《委托辩护人告知书》。《通知书》称:我院已收到武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挪用公款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到此时,朱以忠才突然得知自己的罪名变成了“挪用公款”。而也是在这时,他才知道了自己的案子已经从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转到了武侯区检察院。

  无辜经历:被羁262天

  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朱以忠委托的律师和其家人两次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律师在申请书中陈述:经调查显示,朱以忠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由该公司下属的北海公司拆借出去的30万元,已于1996年全数归还,且朱以忠在该笔资金的拆借过程中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同时,朱以忠在这起事件中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使朱以忠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法定最高刑期也在5年以下,但按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该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2003年7月4日,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终于批准朱以忠取保候审。至此,朱以忠已被羁押262天。

  律师辩护:这是冤案

  朱以忠被羁押后,成都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渝、王凡受其妻子陈家蓉的委托,后又经朱以忠本人委托,并经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指派,免费成为朱以忠的法律帮助人和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吴川渝、王凡对朱以忠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走访了相关当事人。他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本案中根本没有朱以忠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存在。近日,吴川渝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

  吴川渝说,从他们的调查取证可以看出:一、该笔借款是独立法人北海公司与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并未借给个人使用,且早已全部归还;二、该笔借款并不是朱以忠个人决定或以朱以忠个人名义借出的,而是经北海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借出的;三、在该笔资金的拆借过程中,朱以忠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四、该笔借款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是丘正同和黄韧,即使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究的犯罪主体也不应是朱以忠。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朱以忠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任何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朱以忠是无罪的。

  C 清白篇

  终于被判无罪释放

  早在2003年6月23日,朱以忠已被羁押近9个月时,吴川渝、王凡两位律师向武侯区检察院提出了无罪释放朱以忠的申请。他们在申请书中这样写道:“对朱以忠的羁押已严重超过《刑法》规定的羁押期限。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检察机关作出对朱以忠的批捕决定,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数次为朱以忠申请取保候审的失败,更无法理解在如此长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竟没有发现其追究主体的错误。本案事实已清楚地表明:本案犯罪嫌疑人朱以忠是无辜的。对朱以忠的逮捕、长期羁押,已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所确立的司法机关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职责,并使朱以忠的基本公民权利遭到了严重侵害。”

  2003年9月19日,这又是一个值得朱以忠终生铭记的日子。这天,武侯区检察院终于对他“挪用公款”一案作出认定: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法》第142条规定,决定对朱以忠不起诉。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51岁的汉子朱以忠激动得哭了:“我始终坚信法律会给我清白的……”此时,他是为赢得真理而激动。

  武侯区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是这样认定的:朱以忠挪用公款一案,经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同年4月16日和6月30日退回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复于7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认定:1993年,朱以忠在担任四川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其朋友单×(原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经理)提出自己在重庆任天使传呼台台长,需要向朱以忠借30万元用于传呼台购传呼机用。后朱以忠将借款一事告知了同为该公司副总、该公司下属北海公司法人代表丘××。此后,北海公司将30万元汇给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本院认为,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朱以忠不起诉。

  D 索赔篇

  首次申请精神赔偿

  被认定无罪后,2004年5月8日,朱以忠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他申请的项目有:一、对错误逮捕羁押262天期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二、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恢复名誉并责成原单位恢复申请人公职。

  据了解,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中,朱以忠是我省第一人向国家索赔精神损失的。他在索赔申请中称,他被错误逮捕,蒙冤入狱,被无辜关押长达262天。遭关押及取保候审期间,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患上多种疾病,尤其是被逮捕后,原单位开除了他的公职。现在他已53岁,失去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已陷入困境。被宣告无罪后,时至今日,公职仍然没有得到恢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申请。

  据悉,成都市检察院已经受理了朱以忠的索赔申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看守所里的262天让朱以忠痛苦不堪落寞的背影

  责编杨志编辑黄勇版式詹红霞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将举行
河南高考舞弊案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