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区内停车7月1日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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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7:51 新华网 | |||||||||
6月16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也就是说,以后出了停车方面的问题,业主就直找物业公司了。该《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小区停车 物业统一负责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由于物业公司要管停车,必须要具备停车管理资质,由于许多小区内停车方面的管理是割裂的,保安由物业公司负责,而收费等细节问题则是由具有停车管理资质的相应单位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两个单位之间难免互相推卸责任,而业主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办法》第2条明确,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停车场 24小时专人看管 据介绍,作为管理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收取停车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位分配、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等管理方案;设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要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保证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保证小区的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停车位 优先租售给业主 《办法》第7条规定,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临时车辆 进门不得预收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管理也有相关要求,比如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 机动车 违规停放罚业主 《办法》不仅对管理者提出了多方要求,对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人也有明文约束,比如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办法》同时规定,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有关人士还表示,《办法》未涉及的如停车收费、车位数量不足等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记者张晓莉王小星到攀痹)(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