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离婚要和养女断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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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4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夫妻俩在离婚时达成了一个统一意见,即要求法官将丈夫与9岁养女间的收养关系一并解除。可法官却不能同意,因为这个看似合理的要求于法不合。昨天,南汇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请。 7年前,倪女士、李先生夫妇从民政局收养了一个女婴。7年后,倪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法庭上,李先生提出他尊重妻子的意愿,但他开出条件称由于同养女间从未建立感情,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解除收养关系有明确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只能由送养人与收养人一同提出或是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一起提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成年前有人抚养,同时确保其应享有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