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养父离婚要和养女断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4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夫妻俩在离婚时达成了一个统一意见,即要求法官将丈夫与9岁养女间的收养关系一并解除。可法官却不能同意,因为这个看似合理的要求于法不合。昨天,南汇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请。

  7年前,倪女士、李先生夫妇从民政局收养了一个女婴。7年后,倪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法庭上,李先生提出他尊重妻子的意愿,但他开出条件称由于同养女间从未建立感情,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NEC百万象素手机1元拍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2004车展大饱眼福
要求法院一并解除收养关系,今后孩子由倪女士单独抚养。而倪女士急于和丈夫分手,当庭表示同意。法官告诉夫妇俩,他们的要求违背了法律,最终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养女随养母倪女士生活,而养父李先生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解除收养关系有明确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只能由送养人与收养人一同提出或是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一起提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成年前有人抚养,同时确保其应享有的权利。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将举行
河南高考舞弊案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