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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争议时效问题,专家学者呼吁:完善制度 健全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5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职工与企业发展劳动争议,往往因诉讼时效的超过,致使劳动者错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机。日前,劳动争议时效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由《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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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它们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由于60天期限过短且以争议开始之日起算时效,当事人难以充分有效地做好仲裁和诉讼的准备,并因此损害其实体权利;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不承认当事人向调解组织、工会、雇主组织、政府等机构寻求权利保障的行为引起时效中断,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考虑到劳动者被就业压力、雇主控制所胁迫而不敢及时申请仲裁的因素,从而直接而普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有专家认为,上述不合理、不严谨的法律规定及其具体后果使劳动者不仅在劳动关系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处于弱势,而且在程序性关系中也往往处于劣势,由此加剧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不平等,加剧了“劳资矛盾”这一社会矛盾的对抗程度,使社会不合理分化、社会结构恶化的程度更为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正义。

  对于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基本思路,有关专家建议:首先,需要对劳动领域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程序性规范),为社会提供权威的指引和约束,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以公平的、高效的、便捷的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其次,应该在时效等问题上作出相应的合理规定,合理变革现有的60天仲裁时效、15天诉讼时效的规定,承认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需要制定在程序上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保护的法律规范、确立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的程序性救济机制。对时效、证明(举证)责任、合同相对性、工资支付令、快捷执行等程序问题作出合理的、全面的安排。(陆占奇史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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