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间失窃物业得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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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53 东南快报 | |||||||||
厦门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业主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艳通讯员孙玉玲)放在储藏间里的自行车被盗,业主要求小区内的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昨日下午,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储藏间自行车被盗
家住芙蓉苑的张某称,去年10月25日下午,自己家的储藏间门锁被撬,里面的两辆自行车不翼而飞。小区监控录相显示两名盗贼盗车后骑车从小区西门逃走。 张某称,该楼通道的防盗门门锁损坏,在自行车被盗前,其多次向长兴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但长时间得不到及时修复,财产被盗与长兴物业管理公司的失职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长兴物业却认为,去年6月底,芙蓉苑曾有业主向物业管理处反映楼道防盗门门锁坏掉,物业管理处通知维修人员在去年7月2日对防盗门进行修理,也已经换锁,使防盗门恢复了正常功能。换锁后至车子被盗前,没有业主再反映有关防盗门的事。去年7月2日,维修更换旧锁后,防盗门锁坏掉没能得到及时的维修是因为业主没向管理处反映造成的。张某财产被盗也是其自身管理不当引起的,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财产的丢失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物业承担30%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芙蓉苑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长兴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芙蓉苑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业主履行了缴费义务,长兴物业管理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完整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综合双方对财产被盗各自承担的责任程度,张某应负70%责任,长兴物业管理公司负30%责任。 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物业承担70%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芙蓉苑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长兴物业管理公司对芙蓉苑包括走廊门厅在内的公共部分负有养护、维修和小区安全监控的义务,张某放在储藏间的财产被撬锁盗窃,长兴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监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对自己的财产未尽谨慎保管义务,也有一定责任。遂改判张某承担30%责任,长兴物业管理公司承担70%责任。律师点评 厦门天衡律师事务所李朝东律师说,物业公司作为公众事务服务行业,对小区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但其义务也是有限的。小区内东西失窃,对于双方责任的承担,应视情况而定。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赔偿,合同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有过错也只承担一定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当然,对于物业公司过错非常明显,很容易防范的,物业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 李朝东律师还说,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比如说,业主多出钱,物业要保证业主的财物一旦失窃,物业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物业才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陈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