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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立法尚需制度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17 沈阳今报

  阮占江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事情经媒体报道之后,社会各界好评如潮。这几天的《新京报》接连发表了几篇社论,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的各种优势,充分肯定了这一尝试。6月16日的社论甚至认为,律师参与立法是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

  然而,对于律师立法我们还需理性看待,应充分估计其中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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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是立法成本问题。立法作为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较高,需要多方面调查情况,征求意见的活动,往往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而由原本承担具体经济利益的律师立法起草,庞大的工作量肯定会耽误律师的经济效益。然而,当时重庆受托的律师所获得的立法经费只有区区8000元,这与律师的普遍高收入显然无法相比。因此,这其中就涉及到了一个最为俗气、但也最为直接的问题,这中间的费用到底如何支付?怎么才是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标准?

  其次,究竟由谁负责选择律师?到底什么样的律师才可承担、接纳立法任务?在现今律师竞争本身相当激烈、一些律师存在品德和人格问题的社会背景下,这些因素不可能不做认真的考虑。毕竟最后选择谁,对于该律师本人以及其单位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扬名机会,这中间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寻租现象。

  最后,地方人大和其他政府部门究竟应该如何对待这些由律师立的法?那些专家论证会的权威性到底有多大?也是其中较为复杂、需要界定的问题。据报道,上次重庆市的律师经过了大半年的时间起草草案,然而专家论证会的个别专家几乎只用了半天时间来阅读就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参与发表的意见当中不乏草率的、情绪化和表象化的意见。

  显然,要想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最为根本的就是出台一个原则和具体细节的制度性规范和安排。然而,笔者注意到,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律师立法方面依然还是一个空白:尽管《立法法》鼓励“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但由于法律草案起草工作长期以来一律是由具有官方背景的有关部门“代劳”,律师立法一直没有相关的经验;尽管也有《律师法》,但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律师法》并没有在主观和客观上为中国律师拓展发展空间。对此,中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曾经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而这一制度的确立便寄望于《律师法》的修改,从法律上确立一种有利于律师参政议政的制度。

  另外,也有人呼吁,律师应该更多地加入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队伍中来,从而可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去年就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出“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名额”的议案。但目前看来,情况虽有所改善,但依然不容乐观。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我们都非常容易发现和找到律师立法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众多好处,但我们也应意识到,如果不在制度上作出强有力的支持和安排,那么,律师立法不仅难以充分真正发挥作用,而且非常可能陷入一种表面和形式,如此一来,我们所寄存的各种美好愿望也就难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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