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林可依法继承入股采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19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使全省的森林覆盖率达到更高水平,今年,黑龙江省在森工林区推行民有林建设的试点。省森工总局加大了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对民有林的扶持力度,激发了人们造民有林的热情。 具体的优惠政策有:营造民有林减半征收育林基金;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减免相关税;根据林区实际情况减缓征收林地有偿使用费;协调金融机构为民有林经营者创造条件,实
据初步统计,全省国有林区自1984年以来营造民有林66.4万亩。今年,省森工总局将对现有森工林区辖区内营造的民有林做一次详细的调查,掌握面积、林权、营造时间、证书发放、合同、经营档案等内容,确认权属之后,上报国家林业局请予确认,待批准后,核发民有林林权证书。今后造民有林都将核发林权证。 记者从森工总局了解到,今后该省将进一步明确民有林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真正做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抵押、拍卖、转让使用权和经营权等方式转手,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将民有林推向市场。同时,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民有林可依法继承、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民有林经营者在经营区内拥有人工更新造林、森林抚育、采收林副产品、按有关规定采伐民有林木等权利,尤其是民有林以工艺成熟和经济成熟龄为采伐年限,商品林区民有林不受国有林采伐规程的限制,民有林采伐所发生的蓄积消耗限额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证民有林,允许采伐限额跨年度滚动使用,以解决造林容易采伐难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