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上下游责任追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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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20 中国环境报 | |||||||||
为保护湘江水质,近日,湖南省规定,今后上游城市的市长都要对进入下游的水质安全负责,环保部门在城市交界断面设有监测点,一旦发现从上游城市进入下游城市的水质污染严重,将追究上游城市行政首长的责任。笔者认为,这个规矩立得好,只此一招就可以遏制跨界污染扯皮无人负责的困境,颇有值得推广的必要。 长期以来,由于责任不清,尤其是当上下游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划之时,水污染往往出
湖南省新立的这一规矩就可以化解这一矛盾。在一个省区内,在一个水系中,上游对下游的水质负责,如果这一水系超出了一省一市的范围,同样应该实行上游对下游污染负责的行政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湖南省的做法,通过法治建设,将这一规矩制度化、规范化,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认为,实施这种负责制,除了依法追究上游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的领导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官的罢官,该刑事处罚的就予以刑事处罚;同时,为治理下游的污染,上游省、市、区还必须在财力上予以补偿,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果各地、各流域均照此办理,上游对下游真正负起责任,今后跨省、市、区的污染问题的解决将会变得更加卓有成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