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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20 中国环境报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法律上肯定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之后与环保有关的许多重要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公众参与都有相应的规定。2003年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奠定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但不可否认,我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总体水平较低,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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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不够充分、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执法主要体现在环评中,但由于时间紧、调查经费少等原因,较多项目的公众参与仅限于在局部群众中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没能听取广泛、全面的群众意见。

  2.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能力不足。许多公民对环境问题的危害性、环境执法的目的和意义等认识不足,甚至在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使得现实中公众参与的能力与参与要求不相符。

  根据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现状,笔者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参与环境执法,使公众参与经常化。

  2.政府官员应对公众参与持有正确态度。政府部门是环境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政府官员对待公众参与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作用发挥。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环境执法。

  3.逐步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加大其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度。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高低是影响其参与环境执法程度的重要因素。要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加大促进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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