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河马咬人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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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36 东南快报 | |||||||||
倍受关注的“河马咬人案”昨日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31年前被河马咬死的刘淑兰的遗像被摆到了法庭上,来见证31年后的这场纷争。动物园也由副园长肖绍祥出庭应诉。事件回放实习生被河马咬死 时间回溯到1973年6月4日下午4时许,17岁的动物园女实习生刘淑兰在河马馆清扫兽舍时,河马突然上岸,将猝不及防的刘淑兰咬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园林局确定
据透露,对于一个时隔31年的赔偿案,有许多问题将会在今天的庭审中引起激烈辩论,其中三大焦点将引人关注。 首先,刘淑兰是不是违规操作?北京动物园园长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淑兰当时是违反动物园操作规程在河马馆逮鸟出的事,出事不是在上班时间。而刘淑兰姐姐的说法是:刘淑兰出事后她赶到医院时,她曾问过妹妹刘淑兰,妹妹说:“我没逮鸟,轰鸟来着。”此次为刘家作证的动物园退休老职工史文祥和劳动干部田庆株的证言也说,刘淑兰出事是下午上班时间。 第二,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人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这类案件的法定诉讼时效为20年。对于31年之后再要赔偿,显然过了诉讼时效。而刘家认为,这一赔偿案有其特殊情况,死者首先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加之园林局方面也有“以后国家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的承诺,这是附条件的,当相关政策落实后,刘家可以据此计算时效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时隔31年之后,如今的赔偿标准同31年前相比差距很大。如果支持刘家的诉讼,法院又将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这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庭审纪实证人证词激烈对质 昨天庭审开始后,原被告双方就对31年前发生的惨案如今提出赔偿请求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展开争论。原告的代理律师刘卫国提出,这一赔偿案有其特殊情况,动物园方面有“以后国家有政策,可以按新规定执行”的承诺,这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从这一条件即有关的国家法律出台后计算,也就是《民法通则》正式实施的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最长可达20年。 而动物园方则认为,1973年刘淑兰已死亡,而《民法通则》于1987年才实施,因此,依《民法通则》有关伤害民事诉讼主张诉讼时效的期限应当只有1年。 昨天,此案的关键证人田庆株出庭作证。此前,田庆株曾称他出庭作证是有一定的压力的。田庆株在法庭上陈述了31年前的惨案发生及处理经过,并证明刘淑兰被咬死不是违规操作所致。但动物园拿出一份档案材料,指出田庆株的证言与其当年的报告不符。 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刘淑芬没有拿出调解方案。由于双方都坚持原来的主张,法院宣布调解不成。 作者:《北京晨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