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获悉:我省试行假劣商品召回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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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2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省工商局下月起将在福州晋安区,首次试行假劣商品召回制。如效果明显,省工商局将在全省进行推广。 据悉,7月1日起到9月30日,福州晋安区所有超市、市场,凡抽查检验认定所销售的商品为劣质或假冒侵权商品的,或者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公布因质量问题必须召回的商品,经营者应立即通过媒体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收回已售商品,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
晋安区工商局已将辖区内的24个超市、市场作为首期重点监管对象。这24个场所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供货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书,以确保商品“来路”正规。各经营者还必须配置简易的检验设备,对非定型包装的生鲜食品实行必检制度,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柜销售;应在上市前对每个品种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水产品应检测是否浸泡化学药品,不合格的应就地销毁。 晋安区工商局还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经自查发现待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将问题商品撤下货柜,连同库存商品作自行销毁或作退货处理。 本报记者 林祖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