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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消息)成都开审噪音污染案 一审原告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21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今日记者从成都某法院处获悉,近日该法院就原告川大公司因被告张某俱乐部噪音污染与被告张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法庭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川大公司与张某于2003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成都市科华北街1号附六号红座A7号建筑面积为620平米的租赁房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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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川大公司。

  租房后引来噪音骚扰

  2003年8月9日,川大公司和张某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该合同约定,张某租用川大公司经管的川大花园13幢临街底层的营业房经营酒吧、茶房、咖啡厅,月租金为40300元,租期为5年。其中合同中约定,“乙方在使用上述房屋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四川大学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发生较大噪音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环境。”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川大公司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了张某。张某在房屋装修好后,经营的“飞霖俱乐部”正式营业。由于俱乐部是以夜间经营为主,开设的卡拉OK包间、歌舞表演等娱乐活动大多夜间经营,其产生的高、低频率噪音严重影响了三楼以上的住户川大教师的生活、工作学习和身体健康。不堪骚扰的住户们在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1月13日期间,连续向武侯区执法局举报“飞霖俱乐部”噪音扰民达13次。2004年1月5日,川大公司以张噪音严重扰民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为由,向张送达了《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从此拒收张交付的房租。而张则坚决不同意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协商无效走上法院

  在屡次协商为果的情况下,川大公司以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时间远远超过一个月,而且张经营的俱乐部长期在深夜发出低频噪音,导致俱乐部楼上居住的学校教职工正常生活秩序及休息环境遭受严重干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等为由,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张立即退还并搬离承租川大公司的房屋,并主张张某向川大公司支付违约金8003.5元。

  对此,张某在法庭辩解说,自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是按月交纳租金的。2003年12月23日,她交纳了到2004年1月20日的租金。而2004年1月5日,川大公司以她经营的俱乐部噪音扰民为由,向她发出了终止租赁合同的通知。对此,她与川大公司进行过交涉,并继续支付租金,但遭到拒绝,故主观上她从未拖欠租金,而是川大公司拒绝收取租金,企图单方面终止合同。

  针对俱乐部噪音扰民问题,张某表示自己对此非常重视,一直在努力做好楼上住户的工作。实际上,俱乐部的噪音并未超标,而且即使俱乐部噪音扰民,也属于噪音污染侵权纠纷,不应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一并审理。所以,张某认为自己并未构成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川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

  2004年6月9日,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后认定,张某的俱乐部在夜间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音确已造成了噪音污染,构成严重扰民的事实。其产生低频噪音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合同有关规定,因此川大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川大公司与张某于2003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成都市科华北街1号附六号红座A7号(即川大花园13幢临街地层)建筑面积为620平米的租赁房屋腾退给川大公司。与此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川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苏俊来源: 四川新闻网【编辑:陈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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