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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车公用勿忘代扣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1:00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袁雪峰王天亮记者张希)企业租用私家车办公,付给个人一定的租金费用,这种私车公用现象,在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越来越多。但是税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对支付的租金,很多企业会忽视代扣出租人的个人所得税。

  如某公司于2003年4月20日与一位员工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其奥迪小轿车一辆,租赁期限为一年,每年144000元的租金。该公司在3月29日支付144000元的租金时,缴纳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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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992元,但未按规定以“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租车收入在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后,扣除20%固定费用,再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为此,该企业补交了21761.28元的税款。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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