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 7月1日起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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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1:0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省物价局日前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我省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 此次,省物价局规定,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收费标准为每升燃油不超过0.05元;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示,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据介绍,去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规定,为有利环境保护,我省销售的车用汽、柴油中应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炭的清净剂。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张增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