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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住房新政策 力促“居者有其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1:15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6月17日电(记者张周来)广西最近出台两项新的住房政策,提出要通过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改善商品住房供应结构,重点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展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城镇职工对“小康住宅”的需求。

  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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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突出体现了对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关注。前者主要解决没有自有土地的单位职工和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后者主要是为了调动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利用单位现有的土地资源建房的积极性,解决本单位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的住房困难,满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和购房置业的要求。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委会副主任、建设厅厅长宋继东介绍,截至2003年底,广西城镇80%的公有住房出售给了城镇职工,累计出售公有住房90万套;通过房改途径投入资金222.41亿元,建设了49万套住房,去年房地产投资首次突破百亿大关,达到120亿元。但是,广西目前以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为主、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还不健全,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2003年广西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5.43亿元,仅占全自治区房地产投资的5.8%。

  按照新政策的要求,各市、县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商品住房用地的20%;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过程中,经过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常住城镇的无房中低收入家庭、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家庭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不得超过3%,销售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审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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