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朱玉)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并于6月1日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医疗废物,这种不同于一般的垃圾如未按法规处理,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被警告或罚款。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都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被罚款。如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等等。
《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也将被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