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法学专家热论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正当性(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55 南方周末

  但在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的日本,一审判决仅仅是开了个头,没有人知道这个“马拉松”案件将终止于何时。

  虽然这并不能表明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但其对死刑案件的审慎由此可见一斑。反观我们,一些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从案发到执行死刑,过程往往不太长,而真正的法庭审理时间就更短,这其中的程序到底是如何保障的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终审。当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后,必然导致死刑终审判决与死刑核准程序合二为一,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NEC百万象素手机1元拍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2004车展大饱眼福
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是,高级法院在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时同时注明:本判决(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

  现在,经过20年的实践,死刑核准权下放所导致的问题,已经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公认。曾经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案件,一系列重要疑点尚未查清,陕西高院就终审判决被告人董伟死刑,立即执行。就在董伟被拉到刑场处决时,最高法院紧急叫停。

  但遗憾的是,此后对董伟死刑的再次核准程序,并没有一个超脱的司法机关介入,而是由原来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继续维持对董伟的死刑判决。由此案暴露出来的死刑程序的非正当性,引发了法学界对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强烈质疑。

  如何收回死刑核准权?

  综合现有的各种信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惟一“悬念”,则是用何种方式收回。换句话说,最高法院将采用哪种模式行使死刑核准权。

  法学界为此提出了几种可能的模式:一是通过大量增加核准死刑的法官人数,由最高法院本部行使死刑核准权;二是在几大区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三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等。还有不少学者建议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赵秉志教授是主张设立最高法院分院的专家之一。他直陈三点理由:首先,设立最高法院分院既能保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于最高法院,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而在最高法院增设多个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无论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还是在办案成本等方面,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困难。

  其次,最高法院设立分院,已经超越了现有的行政区划,审判人员直接由最高法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可以有效避免来自地方权力的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相对独立。

  第三,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分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限定于死刑案件的核准,这可以形成一个契机,一方面为将来是否扩大最高法院分院的受案范围提供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为我国推行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进行试点。

  据有关人士透露,为了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法院曾尝试过扩大刑事审判庭的办法,但所需法官人数众多,大约为400人,最高法院仅仅报了260人的编制也没有获得通过。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忠林都认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重要的是观念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是是否绝对尊重生命的问题。在传统文化中,人们认为被判刑的都是不值得同情的坏人,而坏人就该死。”邱兴隆旗帜鲜明地主张,“死刑的正当程序肯定是一种繁琐而代价高昂的程序。对死刑案件增设远比普通程序代价高昂的程序,恰恰张扬的是生命至上的理念。为了避免错杀与滥杀,不管花费多大代价,都是应该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顾问、资深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均认为,要确保死刑的正当程序,必须改变目前死刑核准程序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出庭,使得死刑核准程序成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给予死刑被告人以真正的特别程序性保障。

  作为死刑案件的重要决策人,广东省高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华杰说:“死刑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是应该的,最高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也是这样提出的。从有利于保护人权、加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等方面出发,我赞成二审公开开庭。对于涉及人的生命权的死刑案件,即使增加诉讼成本也是值得的。”

  收回核准权有利控制死刑数量

  “我国刑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刑罚的轻重之间缺乏合理性的衔接,轻者过轻,重者过重。”这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观点。

  他举例说,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和无期徒刑,分别相当于有期徒刑24年和22年,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从理论上说,执行12年左右就可以通过减刑等程序合法出狱,这就导致生刑过轻,死刑过重。为改变刑罚的这种结构性缺陷,应当使无期徒刑名副其实,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对可减刑与可假释的无期徒刑,要规定必须执行刑罚20年以上方可出狱。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由目前的15年提升到25年,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0年。经过以上刑罚的改革,加重生刑,从而为减少死刑创造条件。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将举行
河南高考舞弊案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