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热论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正当性(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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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55 南方周末 | |||||||||
目前,就法学界而言,应当废除死刑已达致基本认同,但在如何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其中,除了邱兴隆等少数人坚决主张立即废除死刑外,大部分学者更倾向于从减少死刑数量入手,达到逐步废除死刑的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在实体法未作实质性修改之前,应当更多地关注从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通过严格死刑案件证明责任和标准控制死刑。 孙长永说:“在我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不仅被告人总是被迫成为控方的证人,以证明‘自己有罪’,而且法
换个角度理解,如果按照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原则,且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那么,中国的死刑案件将大大减少。 支持这一观点的直接证据是,肖扬在今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证实,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其中,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因此,陈忠林教授认为:“最高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绝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是一项马上就能减少30%的死刑数量的立竿见影的措施。” 但他认为,中国现阶段在很多方面都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落后,因社会转型而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基本人权至上价值观尚待确立,关于社会责任的认识阙如,以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也没有一个国家在贫富差距的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 或许,很少会有哪个问题像死刑存废之争这样耐人寻味,不管是赞同保留死刑还是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人,手中高举的都是人权的大旗。如同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所言:“所有废除死刑的理由,都可以反过来成为保留死刑的理由。为了社会无恙地生存,我们也许需要牺牲一名罪犯。但是不应忘记,我们在判定一名罪犯该死的同时,也就判定了人该死。而我们在拯救一名罪犯的同时,也许恰恰拯救的是人类自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