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提高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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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2:16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担任合伙人的资格比以往有所提高,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4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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