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为民工办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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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3:17 新京报 | |||||||||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农民工在工作时受伤也可获得保障赔偿。昨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特别发文,要求各地加强对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发通知,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据了解,今年我国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