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销售电价平均上调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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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3:40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拟开听证会 本报讯(记者于心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本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将平均上调3.4分(含税),即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电价调整范围为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问题,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表示,正研究方案准备召开价格听证会,之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为缓解北京市用电紧张的状况,《通知》指出,对执行峰谷电价的本市用户,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3个月的抄见电量执行季节性电价,低谷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上浮11%,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上浮5.5%。 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北京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8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