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便利店不得私制早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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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3:40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可售统一配送早餐食品 增售符合标准的早餐可获补8000元 本报讯(记者王京)今后,社区便利店内现炸油条等现场制作的食品将被禁止销售。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其下设便利店内开始早餐服务将获得8000元的补助。昨天下午,市商务局公布了由市商务局和市卫生局共同制定的《关于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和《关于对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实施办法》。
市商务局副局长阎立刚表示,为了让居民吃上放心、方便的早餐,保证早餐经营的安全卫生,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特对本市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制定了这一管理规范(见文末表格)。规定要求便利店企业如果经营早餐业务,只能对统一配送、进货的食品进行加热,不得自行现场加工制作。 据介绍,连锁企业要想获得补助须符合几项要求:总部注册在北京,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早餐服务的便利店6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便利店的经营面积80平方米以上,在繁华街区开设的标准便利店100平方米以上;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等。 据了解,对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经营项目的网点给予支持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已经拨付的办实事的支持资金中支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对便利店企业经营早餐业务提出的新要求 早餐营业供应时间应从每天7:00以前开始。 早餐食品实行统一配送、进货。 早餐食品要实行包装销售,使用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标准,外包装要标明出厂日期、保质日期、食品标准和食用方法等。 经营品种应保持在4类(冷饮、热饮、冷食、热食)10种以上。其中,定型包装流食不低于3种,品种口味不低于3种。 经营场所要设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要有防尘、防蝇设施。 经营场所内不准有明火,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扰民。 店中经营早餐项目的占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安装有上、下水设施。 早餐服务只对集中配送的早餐食品进行加热,禁止现场加工制作。 早餐食品加热、销售的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有关规定要求。 早餐食品的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后上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