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下发《通知》 还清拖欠民工工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5: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张立)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今年12月31日前,工程拖欠的民工工资要全部还清。
《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其中,今年年底前,全部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全部还清。凡逾期未按比例偿还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区(市)县,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将在其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通知》要求,要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新机制。我市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通知》规定,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提交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一年以上的,不得少于30%。同时,要核验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对该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监管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