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时法官不能乱“表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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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5:3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渝北区法院出台《法官职业标准》规范法官言行 本报讯(记者徐建)昨日,渝北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出台并实施《法官职业标准》,该《标准》从多个方面对法官提出了要求,连庭审时的表情和8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都被纳入了规范范畴。
判错案子取消审判权 《标准》涵盖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多个方面。法官判案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受到处分: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离岗学习、不得晋升审判职务、免去或提请免去现任审判职务(即取消审判权);造成司法赔偿的,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错案有关的相关人员也将被追究连带责任。 庭审时不准乱“表情” 《标准》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出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标准》强调,法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当事人放弃主张权利。法官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除履行审判职责或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相关信息。 介绍“业务”要下课 《标准》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得为当事人联系和介绍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透露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不能单方接触;法官与律师进行权钱交易,泄露审判秘密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下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