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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律师事务所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7:08 潇湘晨报

  新华社电新修改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6日发布并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高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将合伙人的执业经历由3年提高到5年,并且要求合伙人在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二是增加了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明确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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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机构。三是完善合伙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是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终止活动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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