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7月1日起可办居民个人港澳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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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02 新桂网 | |||||||||
新华社厦门6月17日电(记者卢志勇)从7月1日起,厦门市140多万常住居民只要凭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证件,公安部门已为这项新业务的开展做好了各项准备。这是17日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的。 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晓彬介绍说,厦门市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充实警力、增设办
据介绍,除按规定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厦门市居民无须再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就可以按需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申请人的自愿选择,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三个月一次有效、或三个月两次有效的访问签注(即“F”签注);申请人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持访问签注的个人,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从全国各个开放口岸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实行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以后,原团队旅游的申请办法不变;申请人既可以选择以个人港澳游方式申请出境,也可以选择以团队旅游方式申请出境。 李晓彬说,开办个人港澳游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广大市民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最佳时机申请办证,无须争先恐后“赶潮”办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一定要在签注有效期内进出港澳地区。对在港澳期间违反当地法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从事非法活动,或逾期不归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处以不批准出境申请等处罚。对虚报造假资料骗领证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