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把手”出庭应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39 哈尔滨日报 | |||||||||
青岛消息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每年的第一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这一制度将产生积极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提高领导的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第二,对今后改进本部门有关工作有好处。第三,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很有好处。第四,能够给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增加压力,会让办事人员慎用自己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