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 须有3名以上合伙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10:46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按照司法部16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4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按照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是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是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是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它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