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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好政策不应该损害“最不利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10:53 人民网

  作者:毛飞

  社会公正是普适的社会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告诉人们,社会公正体现为两条“正义原则”:其一,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平等的保护;其二,社会中的“最不利者”的利益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增进——所谓“最不利者”就是身处社会阶层低端的社会群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弱势群体”。这正道出了社会公正的根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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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存在必须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政府所出台的每一项公共政策都不得有违社会公正之精神。在我看来,社会公正就是好政策与坏政策之间的分水岭;而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正是评判政府公共政策好坏与否的具体标尺。简言之,如果某一公共政策侵害了全体公民或某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样的公共政策必然是违背社会公正的坏政策;如果某一公共政策对损害了社会中“最不利者”的既得利益,那么这样的政策也必然是违背社会公正的坏政策。

  眼前,我正好看到一个已经出台的坏政策和一个即将出台的坏政策。

  6月10日,残障人士罗贤汉冲进湖南衡阳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的办公室用汽油纵火,结果造成罗邹二人一死一伤;原因是罗赖以谋生的载客三轮车被政府没收,而收缴行动的主持人正是副区长邹传云。(6月17日《新京报》)

  从1998年开始,湖南衡阳市政府几次出台政策,以全面禁止残障人士利用代步车从事运营活动。虽然衡阳市政府的这一禁止性政策背后有1995年中国残联与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行政部门规章为依据,但我依然认为这一出台数年的公共政策是个地道的“坏政策”。

  取消残障人士以代步车从事运营活动的资格、收缴他们的代步车,这样的政策首先侵害了残障人士的基本公民权。在我看来,残障人士以代步车从事运营活动乃是公民行使财产权与劳动权的行动——而财产权与劳动权恰恰是与生存权密不可分的公民基本权利。然而,政府有关部门以一纸禁令在事实上剥夺了残障人士的劳动权,通过强制收缴代步车严重侵害了残障人士的财产权,进而让他们的生存权无从保障。穷并不最可怕,最可怕的是丧失了脱贫与致富的权利;而衡阳市的禁运政策恰恰使挣扎在贫困线上的残障人士失去了脱贫与致富的权利,生生把他们推进了最可怕的人生境地。

  衡阳市政府的“禁运”政策直接侵害了残障人士的既得利益。毋庸置疑,这些靠每月130元低保根本难以过活的残障人士正是社会中的“最不利者”,以代步车载客运营为他们的艰难生活增加了一点生机;但是,政府有关部门非但没有为他们提供足够的经济救济与生活保障,还以禁令、没收、低价收购的方式彻底截断了他们聊以为生的“财路”,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贫困。

  这样一项持续数年的公共政策,既侵害了最不利者的基本公民权利,又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使他们的处境更加艰难——这样的政策只能是坏政策。

  衡阳市的“禁运”政策是“已经出台”的坏政策,而北京市政协关于建立“禁讨区”的建议案则让我看到一个“即将出台”的坏政策。虽然“禁讨区”已经在各大城市相继落脚,但我还是一如既往地反对这样的公共政策。我的理由很简单:对于所有未以强迫或欺诈手段行乞的职业乞丐而言,设立“禁讨区”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有违社会公正的坏政策。正如艾君先生所言,“把乞讨作为职业也是一种权利”(见6月17日《新京报》),任何形式的“禁讨”都有侵害公民权利的嫌疑;而乞讨无疑也是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在无力改善他们生活的情况下还以“禁讨”的方式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那显然有失公平;这样的政策自然不是符合社会公正精神的好政策。

  总而言之,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特别是制定事关“最不利者”的公共政策之时,必须牢记一个基本常识:好政策不应该损害“最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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