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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保护“线人”期待司法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11:36 沈阳今报

  王琳6月15日,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与《中国改革》杂志名誉权纠纷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审。此前的2003年7月,《中国改革》刊发了一组关注国企改制的报道,其中一篇对华侨房屋改制进行了个案研究。这篇调查报道引起了华侨房屋的强烈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所报道的事实颇为自信的《中国改革》遭遇选择难题:要么败诉,要么把“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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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出来。对于敏锐的传媒来说,对本案的关注其实也在关注他们自身。显然,《中国改革》今天的处境,很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就会为另一家媒体所面对。

  对媒体而言,保护秘密消息来源已是这个行当几百年来的传统。但至现在,在许多国家,媒体保护“线人”还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并非法律上的责任。从法律上考量,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应当配合法庭查明事实真相,这是一般原则。但基于某种职业或伦理上的特殊要求,比如为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夫妻父子之间等相互信任关系,则证人可拒绝作证。这种“证人的免于作证特权”正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且其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

  划时代的判决发生在2003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上诉法庭5名法官一致作出裁决,判定已退休的《华盛顿邮报》战地记者乔纳森·兰德尔有权拒绝“被迫作证”。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分析说,“如果战地记者被确认为潜在的证人,将造成两大后果:首先,他们的新闻采集工作将遇到阻碍,因为被采访对象可能不再对他们坦诚相见,他们还可能因此被拒绝进入冲突地区。其次,战地记者因此由侵犯人权行为的见证者变成受袭击对象,他们的生命将面临危险。”这一判决被普遍解读为“记者有权拒绝出庭作证”原则在国际法上得到了确认。

  诚然,“记者有权拒绝作证”和“媒体有权以保护秘密消息来源为由抗辩”在法律实务中仍有不同。但从“证人免于作证特权”的原理分析,如果媒体不能有效保护其消息来源,那么将逐渐不会再有人愿意向传媒讲真话,进而产生的恶果将是,不但记者的采访权会因此而受到限制,公众的知情权也当然会受到损害,舆论监督的力量必将无从发挥。

  在中国的法律现实中,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如何保护新闻报道中的秘密消息来源,与其说是媒体的难题,不如说是法律的难题更为贴切。基于这样的难题已经成了一个“紧迫的问题”,我们愈加期待一个有先验意义判决诞生于本案之中,诞生于理论与现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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