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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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21: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郑勇)记者6月17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该部日前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今年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指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务工,并逐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危险程度较高,自身流动性大,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 据了解,《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 《通知》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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