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月嫂”诉本报名誉侵权案一审本报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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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3:0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记者刘芳王亦君)今天上午10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晓维宣布:“中国青年报所刊登的三篇涉及原告的文章真实、新闻来源真实可信,中国青年报作为一家新闻单位,据实披露和质疑原告在从事早教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正是新闻媒体正确履行新闻舆论社会监督职责的表现,法院依法对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整个宣判时间不超过5分钟。
本案当事记者、本报记者中心主任谢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这是一次公正的判决,法院维护了公众利益,维护了新闻媒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我感到非常高兴。” 2003年2月8日至12日,本报连续在一版刊登《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的系列报道,原告刘杰(曾用名刘静洁、化名刘洁)以该系列中刊载的《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稀里糊涂给刘杰做了一次宣传》3篇文章严重失实、造成对其名誉侵害为由将本报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本报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上连续刊登两次致歉声明,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今年3月25日、4月16日两次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并有多位证人出庭为本报作证,证明原告刘杰在其所提供的早教服务中存在收钱不开具正式发票、不制定育儿培养计划、不提供定期服务等多项事实。经过法庭调查,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本报登载的3篇文章是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和仔细的核实后采写的,文章所涉及的具体事件和具体人物均有据可查,反映问题真实、新闻来源真实可信,文章的本意是对更多需要早教服务人们善意的提醒,这是新闻媒体正确履行新闻舆论社会监督职责的表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