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侵害公民合法私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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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4: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贯彻私有财产保护的精神,防止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重视审理房屋、土地等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维护公
肖扬指出:“对于这些纠纷,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 肖扬表示,对于纯粹的商业开发,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公平地给予补偿,防止无偿收购、低价剥夺等显失公平的行为。当然,人民法院也要依法保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正当的城市规划和建设。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应有的人权 肖扬说,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犯罪是侵犯人权的一种极端形式。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就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不再受到犯罪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权。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肖扬表示,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是一项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则。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