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秘密审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6:16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肖扬强调,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审判机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审判权的范围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加以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必须遵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