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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可杀而不可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6:50 深圳商报

  最高法院: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人人格尊严

  对罪犯“可杀而不可辱”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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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决有罪

  肖扬说,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肖扬表示,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是一项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决有罪,不得进行处罚;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对于犯罪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不得再进行追究;对于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或者指控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人民法院要认真严格审查,切实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秘密审判

  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

  遵循“公开审判”“独立审判”原则

  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他表示,这两大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

  防止任意剥夺犯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各级法院要重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防止少数地方借打击经济犯罪之名,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之实。对于真正的经济犯罪,必须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而且要进行经济处罚。对于需要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罚金数额,防止任意剥夺犯罪人合法财产。对于正常的经济纠纷,绝对不得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定罪量刑。

  作者:记者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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