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国有产权转让严防“内部人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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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7:40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施勇君)昨日,省国资委发出《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就当前省属企业产权交易中的问题作进一步规范,着力防止因暗箱操作、“内部人控制”等不规范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实行“阳光操作”。 同时,省国资委要求各省辖市结合国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参照省里
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作了详尽解读。 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家底” 文件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改制方案必须由产权持有人制定,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中特别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以彻底摸清企业家底。 严禁场外交易 过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或在很小范围内完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文件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同时,必须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以实名制公开披露企业资产状况、转让参考价格等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严防倒买倒卖国有资产 对过去国企改革中,部分受让方以资本运作的方式倒买倒卖国有资产,从中渔利的行为,文件给予了“严防死堵”,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受让方一般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如采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的,双方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均须经过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暂停交易 为防止国有产权因人为控制而出现的贱卖,文件规定,企业清产评估结果在经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须拍卖或招投标 文件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降低受让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必须组织拍卖或招投标。采用招投标的,应当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或由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受让条件最优者为最终受让方;如果多个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条件相同,应当组织竞标,确定价格最高者为最终受让方。 产权转让价款须及时付清 为避免受让方故意拖欠转让价款,造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损失,文件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