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推出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指导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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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8:3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电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新近发布《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指导性文件。 导则提出了居住区环境综合营造标准,将居住区景观分为绿化种植景观、道路景观、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示范工程处处长孙克放说,消费者目前对社区环境具有普遍要求,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实用的指导。导则在景观设计分类上依据居住区功能特点和环境景观的组成元素而划分,不同于狭义的园林绿化,而是突出景观加场所的设计原则,具有概念明确,简练实用的特点。有助于工程技术人员对居住区环境景观的总体把握和判断。导则对景观重新分类,同时将设计元素也分类,让开发商明白环境设计的标准和分类,便于开发商作出明确的判断,避免出现投资大、景观差的情况。 在注重景观环境功能的同时,导则十分注意景观的安全性与长久性。导则中具体规定了水池的高度、涉水池和泳池的深度,可以通过轮椅的道路宽度等,这些规定都是在以往的景观设计中不曾被重视的地方。 公共设施 新建居住区公共绿地率不能低于30% 《导则》提出,新建居住区公共绿地率应大于等于30%。导则明确,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绿地率指标,新区建设应大于等于30%;旧区改造要大于等于25%;种植成活率大于等于98%。 娱乐设施 居住区应设立专门儿童游乐设施 导则提出,儿童游乐场应该在景观绿地中划出固定的区域,一般均为开敞式。游乐场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儿童活动产生的嘈杂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离开居民窗户10米远为宜。 在涉水池设计方面,提出涉水池可分水面下涉水和水面上涉水两种。水面下涉水主要用于儿童嬉水,其深度不得超过0.3米,池底必须进行防滑处理,不能种植苔藻类植物。水面上涉水主要用于跨越水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踏步平台和踏步石,面积不小于0.16平米,并满足连续跨越的要求。 居住区泳池设计必须符合游泳池设计的相关规定。泳池根据功能需要尽可能分为儿童泳池和成人泳池,儿童泳池深度为0.6至0.9米为宜,成人泳池为1.2至2米。 人文环境 居住小区应设置隔音墙防噪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新近发布的《居住区环境设计导则》提出,要注重居住区环境的综合营造,并对居住区的整体环境,包括光环境、通风环境,声环境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导则提出,在光环境方面,居住区休闲空间应争取良好的采光环境,有助于居民的户外活动;在气候炎热地区,需考虑足够的荫蔽构筑物,以方便居民交往活动。 通风环境方面,住区住宅建筑的排列应有利于自然通风,不宜形成过于封闭的围合空间。 声环境方面,城市住区的白天噪声允许值宜小于等于45分贝,夜间噪声允许值宜小于等于40分贝。靠近噪声污染源的住区应通过设置隔音墙、人工筑坡、植物种植、水景造型、建筑屏障等进行防噪。 保护措施 居住区建设要给古树名木“让路” 导则提出,居住区建设要注意古树名木保护。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是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其余为二级。导则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