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强调除法定事由外刑事案不得秘密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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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 |||||||||
综合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 肖扬在当天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两大司法原则开展审判活动。“只有独立,才能不受各
肖扬强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为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 肖扬还表示,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是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做到司法文明。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对于有悔改表现的,要依法给予光明的出路。(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