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注册原则 美“苹果”不敌中国“苹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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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9:11 胶东在线 | |||||||||
昨天,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市一中院判决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不准以“缺口苹果”为商标进军我国服装鞋帽行业。此前,我国一家皮具公司已将苹果注册为商标。 “右边被咬了一口”以及“单片叶子朝右上角翘起”的苹果图形,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电脑及相关领域内的重要标识。2000年4月,准备进军中国服装鞋帽等行业的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提出注册申请,要求将“缺口苹果”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
2003年6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再次驳回苹果公司的复审要求。因对此不服,苹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市一中院做出的判决认为:美国“苹果”与广东“苹果”虽在构图上存在一些差别,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它们在名称和含义上均是“苹果”,如果两个“苹果”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在已有中国“苹果”的情况下,美国“苹果”不能获得注册。 以案说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认为,这个案件体现了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这个原则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将获得商标专用权。(记者/王阳通讯员/范红萍)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