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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 7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9:20 汉网

  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黑车”运营:重罚3~10万元

  强行揽客甩客,重罚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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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车若有中途甩客、敲诈旅客、擅自暂停的行为将受重罚。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还首次规定了客、货运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据武汉市公路运管处介绍,针对目前少数客货运企业、车主存在的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和乘客权益的行为,新条例相应出台了多项处罚措施。

  “黑车”运营:重罚3~10万元

  《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要受重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客车强行揽客、甩客:重罚1000~3000元

  《条例》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车:罚2~5万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随意拦车检查,要受行政处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如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等行为之一,依法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汽车不用再花冤枉钱

  保证期内厂家必须无偿返修

  目前,维修市场存在车辆坏了修、修了坏的现象,今后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维修后车辆出现问题,维修厂家要举证无过错,否则将承担责任。

  据省运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8月1日,我省将出台新的省道路运输条例。新条例规定:车辆维修后要实行保证期制,车辆维修后,要保证1~3个月不出问题。维修后车辆出现问题,维修业将像医院一样实行“举证倒置”,消费者一旦投诉,维修厂家要举证无过错,否则将承担责任。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另外,从事维修技术人员取得维修工程师资格证的方能上岗。 (记者刘光菊 通讯员吕作武)(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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