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须办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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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9:47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近日出台。《通知》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
《通知》还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通知》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记者任淑霞(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