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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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承接案件后,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各项诉讼权利,使其知道、了解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是公诉部门的义务,是程序的硬性规定。河南省某县无业人员李大红等三人在持刀抢劫王某的手机及手提包时,因王某反抗,被李大红持刀当场捅死。案发当晚,李大红等就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部门承接案件后,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远在外地的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各项诉讼权利。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
法院开庭审理后的刑事判决、裁定无论是否生效,检察机关均依法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如果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或程序严重违法,检察机关均可提出抗诉。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 1997年安徽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原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陈晓受贿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案件,合肥市检察院以陈犯受贿罪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陈主观上受贿证据不足,是事后受财为由,判陈无罪。市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以一审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抗诉审理程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无罪判决,发回重审。2001年1月,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对陈作出有罪判决,以其犯受贿罪依法改判陈有期徒刑10年。 ·解作荣·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