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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泄私愤派出所内打人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

  公安机关招聘的治安员为泄私愤将一治安处罚对象殴打致死。作为授权治安员执法的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赔偿受害人30万元。

  公安机关招聘的治安员为泄私愤将一治安处罚对象殴打致死。作为授权治安员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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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据《中国青年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事实上我国拥有一支世界上最庞大的辅助警力队伍,人数在100万至200万之间。大量辅助警力的存在是因为目前我国警力的严重不足(170万)……辅助警力频频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令人不可忽视,由于把关不严使一大批缺乏起码法律知识、未经严格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青年进入辅助警力的队伍。他们往往误认为自己拥有执法权和侦查权,结果导致警察权滥用,造成恶果。从法律上讲,协警并不具备执法权、侦查权等警察权力。他们只有一旦发现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力……”

  该案的问题在于,治安员(协警)可为一己私愤,在公安机关对处罚对象毫无顾忌地大打出手,无人警告、无人阻拦。致人死亡后,公安机关居然在庭审中申辩其是个人行为与公安部门无关!公众场所对他人进行殴打民警尚需制止、处罚,在执法机关场所殴打他人公安部门竟视而不见!

  保障人权,尊重治安处罚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政府已三令五申,相关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更应成为守法楷模。编者

  2004年5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原河南省南阳地区汽车运输公司职工赵东升被派出所治安员殴打致死引发的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桐柏县公安局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各种损失30万元。至此,这起长达12年之久的“南阳第一命案”终于有了结果。

  赵东升是原河南省南阳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的一名职工。1992年12月7日,赵东升与同事刘阳、刘杰等人受公司委派送货到河南省桐柏县。当晚22时在桐柏县城苏区宾馆门口,刘阳、刘杰因故与当地女青年孙杰、潘静发生口角并引起打骂。在打骂过程中,苏区宾馆的承包人徐明玉、刘华夫妇进行劝阻。此时刘华的表弟刘军和朋友陈淮峰等人路过苏区宾馆,刘军误认为有人与表姐刘华发生争执,即上前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引起厮打,刘军的朋友陈淮峰等人也上前帮忙,在厮打过程中赵东升被陈淮峰用木棍击中头部倒在地上,陈淮峰等人逃离了现场。

  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在宾馆院内找到倒在地上的赵东升,后将赵东升、刘阳带到城关派出所。该派出所治安员胡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为给亲戚孙杰出气,胡伟用核桃粗的竹笤帚棍朝赵东升身上乱打,在竹棍打劈后,其又抓住赵东升的头发打耳光,踢、踩赵东升的胸、肋、头等部位。

  12月8日凌晨2时,赵东升、刘阳被派出所放出。12月9日下午,赵东升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东升系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赵东升的家属怀疑赵东升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致死,在得不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不断上告。赵东升案同时引起了河南省张瑞璋、姚秀荣等6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全国人大会上连续8年提议案,全国20余家媒体相继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影响强烈,此案一度被称作“南阳第一命案”

  2001年8月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淮峰无期徒刑,判处胡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胡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桐柏县公安局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淮峰有期徒刑15年,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伟的判决,但撤销桐柏县公安局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二审法院同时认定:“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放任治安员对治安管理对象的长时间殴打,对赵东升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2002年9月29日,桐柏县公安局通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东升家属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

  2003年5月20日,赵东升的家属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桐柏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2003年10月16日,赵东升的家属张娟、赵巍、赵杰振等人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管辖。

  2003年12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张娟(赵东升之妻)、赵巍(赵东升之子)、赵杰振(赵东升之父)诉称:1992年12月8日,被害人赵东升在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其治安员殴打后,于1992年12月9日死亡。2001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0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确认“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放任其治安员对治安管理对象长时间殴打,对赵东升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以上认定及《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我们作为受害人赵东升生前所扶养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17400元;支付原告赵巍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236000元;支付受害人赵东升奶奶两年的赡养费4000元。

  被告桐柏县公安局辩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均认定胡伟系为其亲戚出气而赶到派出所殴打受害人赵东升,胡伟所行使的是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因此我方不应承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为桐柏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职权的行使应视为桐柏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由职权行使而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应由桐柏县公安局这一行政主体予以承担,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损害事实系因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员胡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引起,桐柏县公安局理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其治安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受害人赵东升生前所扶养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赵巍抚养费、教育费等,承担受害人赵东升奶奶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公民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而原告请求中关于赵巍的教育费及受害人赵东升奶奶的赡养费,因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标准应适用2003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中2003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的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80800元(14040元3年×20年)。原告赵巍的生活费标准按南阳市市区的生活情况和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每月按150元确定。赵巍于1986年11月28日出生,受害人赵东升于1992年12月9日死亡,被告桐柏县公安局向赵巍支付生活费按每月150元计算至赵巍18周岁止,共计143.5个月,金额合计21525元。被告桐柏县公安局应向三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赵巍的生活费共计302325元,因被告已于2002年9月29日通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赔偿金,故被告应向原告实际支付282325元。

  被告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受害人赵东升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桐柏县公安局作为行政赔偿主体,理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桐柏县公安局向原告张娟、赵巍、赵杰振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赵巍生活费共计282325元整。

  桐柏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法律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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